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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8-08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初期一般都会约定试用期来互相考察,试用期通过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正式员工因工伤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试用期因工受伤单位需不需要赔偿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2012年10月底,小王离开家乡外出打工,受雇到XX五金公司作操作工。非常不幸的是,小王在入职后的第五天就被机器弄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小王向公司索赔工伤赔偿金,XX五金公司却以小王入职时间太短,公司尚未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保为由拒绝支付赔偿。小王无奈之下只能寻求法律的保护,向当地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鉴定认定为工伤,XX五金公司需支付工伤赔偿。
XX五金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无赔偿责任。法院受理后认为,入职时间短并不能成为公司不进行工伤赔偿的理由,在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员工因工致残,赔偿应由单位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XX五金公司赔偿小王约15万元。
律师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通过案例和判决,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劳动者工伤用人单位依然要依法赔偿。因此,作为劳动者在纠纷面前不要退让,一定要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入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样才能在保障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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