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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企业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19-08-13

第一部分 序言

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日益蓬勃发展,建设规模与日俱增,整个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的同时,建筑市场中埋藏的隐患随之暴露,并且呈现出上升趋势。

如何能遏制住这些隐患的进一步扩大以及将已经出现的损失降至最低,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在此,本律师无意卖弄辞藻,仅是想将目前建筑领域呈现出来的各方面风险逐一加以评析,承望能对各建筑企业有所启发,以遏制法律风险,降低损失,同时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我国企业和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业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制工作和律师制度。

第二部分 企业法律风险现状

所谓法律风险,根据主流观点是指企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通常是因为企业经营中相关人员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在本质上是有别于商事领域中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但这种风险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息息相关。经调查分析结果显示,从企业在商事领域中所面临的所有经营风险来看,法律风险的防范与遏制是决定性的。

目前,法律风险已经触及到一个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细枝末节,如制度风险、流程风险和经营决策风险、交易项目、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资信调查、财务分析、谈判签约、市场营销、项目担保、合同风险、帐款催收、司法证据保留、诉讼风险等诸多业务环节和管理流程。而实践中,每个环节都可能滋生法律风险,如不加以防范将给企业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

总体来说,企业法律风险分为以下几类:

1.法律风险意识薄弱

企业的决策层法律意识淡薄,目前,企业的决策层具备法学学科文化背景的人少之又少,无形中加剧了这种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根据本律师的经验,很多企业常常是在发生纠纷后甚至是已经被权利人告到法院的时候才想起来找律师咨询,而此时往往是处于一种被动挨打的困境,企业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竞争日益白热化的商事领域和建筑行业中,设置法律培训的企业基本处于真空地带,企业往往很重视对员工的业务能力进行培训,但却忽略了对员工法律意识的培植。

企业的决策程序混乱,能严格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以及企业公司章程约定程序来办理相关事务的实属不易。这些行为都势必将给相关决策的执行埋下隐患,一旦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这些隐患都将爆发。

因此,企业各级管理者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不足与默示势必将导致企业的决策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而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2.契约风险

据调查显示,契约风险是企业所面临发生频率最高的风险。契约风险根据契约的发生顺序存在以下风险:契约的评估风险、契约的决策风险、先契约风险、契约的签订风险、契约的履行风险、契约的监督风险、契约的管理风险、后契约风险。

然而,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不完善将成为影响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

3.管理监督风险

一个运行良好的企业是应当有完整的配套管理监督制度保驾护航的,如果缺乏此制度保障,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漏洞将使企业面临随时受侵害的危险。就像是电脑缺乏防火墙的保护而随时有受到病毒攻击的危险。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是企业长治久安的发展的内在要求,不仅能防范法律风险而且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其次就是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相关的劳动、劳务、合同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会给企业添置隐患,终将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以国有企业为被告的劳动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有的企业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合同,自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起,劳动纠纷案件的数量就成螺旋上升状态,截止到2008年7月份,北京市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呈现出“井喷”现象。如此,给企业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想而知。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是一类特殊的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而我国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创造财富以及对知识产权的防御性保护问题上都非常薄弱。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这类纠纷全面爆发。

5.诉讼风险

诉讼风险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述四个风险的防范程度,分为主动性风险和被动性风险。无论是主动性还是被动性风险无疑都会给公司带来人力物力方面的损失,都将承担诉讼成本。同时,诉讼还将给企业带来众多的不安定因素,导致人心涣散,企业凝聚力下降,这些都经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三部分 应对措施

鉴于上文所述,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方方面面都面临着法律风险。那么,该如果解决呢?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的相关规定值得借鉴。其中规定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四部分 结尾

有效的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商事领域中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先机、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需要和保障。企业应当进一步锐化法律风险意识、完善规章制度并保障其贯彻实施、加强内部监督与考核、建立法务人员配套服务体系、重视和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合作。

我们不难预测,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治理并非是“无药可治”,法治社会的到来终将是势不可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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