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的形式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需要注意点:
1、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评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
商标注册证、与无资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填写无资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2、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还应出具载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新《公司法》第27条删去了旧款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要求,意味着企业可以100%用知识产权出资。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
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审查认定文件。
3、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则无期限限制,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笔者建议企业在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审查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笔者建议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且应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4、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因此,笔者建议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数据,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出资各方即使在知识产权权属上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着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明确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
(3)通过对技术员工
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所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