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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8-01
股权转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往往因为双方当事人不能合理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当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股权转让合同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当矛盾争议已经达到不可调节的状态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产生“一拍两散”的想法。接下来,让我们来了解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情况。
一、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八大主要理由
1、受让方付款不及时;
2、转让方不予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3、转让方信息披露不完全;
4、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前,受让方提早行使(大)股东权利,处置公司资产,引发股东矛盾;
5、公司接管过程中,转让方未依约办理各种特殊证照的变更;
6、股权转让合同附生效条件,生效条件因特殊原因没有成立,但转让方和受让方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7、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程序存在瑕疵;
8、对导致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认识产生分歧。
以上问题可能单独发生,也可能存在并发的情形。
二、法院支持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四大类型
法院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对无明显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解除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给予支持:
1、股权转让需要经过法定审批手续而未履行审批义务或审批手续存在重大瑕疵。
2、股权受让方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没有重大过失,经转让方催告,受让方依然怠于履行义务。
3、出现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股权转让从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
4、股权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数额巨大,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实际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其他重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合同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会导致相关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而非当然导致合同解除,解除权人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利才能够获得法律所赋予的效力。
三、法院不支持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请求的四大类型
由于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的交易行为产生重大变化,且不利于社会经济交易行为的稳定性,法院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1、受让方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且已经对公司进行了接管,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2、受让方已经实际行使了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交易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已经基本可以确定能够实现。
3、转让方或受让方的违约行为不足以导致整个交易出现目的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4、股权交易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合同的方式或程序违法。
通过上述对“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问题的解答,我们了解到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定,在涉及合同解除的事项上,法律坚持公平、公正的态度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当事人没有合法履行义务时,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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